本次修订对于交叉作业有了更加详细的要求。原来只有一句“多工种、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”。
新的标准成为单独的一条,分为几个层次来要求。
第一层意思是尽量减少多工种、多层次交叉作业,毕竟交叉作业会增加新的风险,不是简单的多了一个作业而已。
交叉作业相互之间的影响非常明显,发生事故时可能受到的伤害也会增加人数,因此需要从管理上尽量减少交叉作业,能没有的就不批准交叉作业,即使批准也要谨慎。
第二层意思是一旦交叉作业不可避免,标准也规定了协调人应该从哪里来,是危险化学品企业出协调人,这也是《安全生产法》要求的做法。
具体做法上也不仅仅是加强协调。第三层意思是具体做法应该进行交叉作业的作业风险辨识,针对作业风险采取措施,还要保持作业信息畅通以确保安全。
由于进度等方面的原因,现实情况交叉作业很难避免,从标准上细化要求,依据标准要求才能做好管理避免发生安全事故。
我理解,这里指的交叉作业并不意味着交叉的作业都是特殊作业,特殊作业和普通作业交叉应该也是交叉作业,也应该依据这个要求执行。